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總則
1.年滿18周歲的男女工人,經身體檢查合格,受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操縱起重機的專門培訓,經勞動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者,方可獨立操縱起重機投入工作。
2.司機應具有對起重機全部機構及裝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全部電氣設備常識,要有具有對全部機構的操作維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種起重指揮信號涵義。
3.司機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看書報等,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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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司機操作的基本要求
起重機司機在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應做到以下五點:
1.穩。司機在操作起重機的過程中,須做到起動,制動平穩、吊鉤、吊具和吊物不游擺。
2.準。在操作穩的基礎上,吊鉤、吊具和吊物應準確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穩、準的基礎上,協調相應機構動作,縮短工作循環時間,保證起重機不斷連續工作,提高生產效率。
4.安全。確保起重機在完好情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嚴格執行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發生任何人身和設備事故。
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機性能和電動機的機械特性的基礎上,根據吊物的具體狀況、正確地操縱控制器并做到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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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在工作前的職責
1.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工作,向交班人或參閱交接班記錄了解設備狀況。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打開電源開關,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幾次,仔細檢查各安全聯鎖開關及限位開關動作的靈敏可靠性,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重,并記錄于設備點檢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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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在操作工作中的職責
1.須聽從信號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2.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⑴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⑵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⑷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⑸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⑹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不準用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4.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
5.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6.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吊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7.運行時,兩臺起重機大車運行輪之間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離。
8.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9.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構(即大車、小車、卷揚不能同時動作)。
10.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須將開關手柄電源開關切斷,起吊件未放下或鎖具未脫鉤,不準離開工作現場。
11.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時,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2.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3.檢修時起重機應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ECPL”生命掛牌掛鎖。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不準在起重機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
14.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⑴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⑵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⑶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規則不吊;
⑷橋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⑸歪拉斜掛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有活動物不吊;
⑺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⑻帶棱角缺口未墊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⑽液態或流體盛裝過滿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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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在工作完畢后的職責
1.工作完畢,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2.起重機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3.電磁吸盤和抓斗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扳轉斷路,拉下電源柜開關。
5.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交接記錄本中,特別是不安全因素須交待清楚,并交給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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